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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台電對自來水、鐵路、公私立學校、路燈、社福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提供電價優惠,藉由本次電業法修法,特別新增第53條「應由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但包括交通部、教育部、衛福部等代表今天齊向台電及經濟部能源局哭窮,盼台電能繼續買單,支應補貼。

能源局今早舉行電業法修正草案第一場說明會,主要由各部會代表出席。但包括交通部、教育部、衛福部等代表先後就增訂的第53條,優惠電價應回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發表「異見」。

交通部代表首先發難表示,優惠電價若改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會排擠到相關部會受到影響。當政府機關編不出來,就得轉嫁到消費者。交通運輸本應有截長補短效益,應容許交叉補貼存在。

緊接者教育部代表也說,之前已有共識優惠電價補貼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各級學校增加電費14億多元,地方政府編列不出來,最後只好請中央(教育部)協助,但教育部本身重大教育政策,如此已排擠教育預算,盼繼續由電業負擔補貼,以減輕學校和特定團體負擔。

衛福部則說,2014年已支應9,000多萬優惠電價補貼,但明年編列的9,500萬優惠預算,日前已遭行政院主計總處刪除,其理由,本案既已是用電優惠,應該是由台電吸收,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再支付予台電。

對此,能源局電力組副組長吳志偉說明,優惠電價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各單位因為要編列預算,才會思索對真正需要補貼者給予補貼,若全都丟回給台電公司,其實也是丟給中華民國國民,由全民負擔;尤其電業自由化後,電費成本會算得更清楚。

但吳志偉也說,關於優惠電價支應一案還未拍板,各部會的意見,將來也會送到行政院會中討論,由行政院層級重新調和。

優惠電價補貼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討論已久,前幾年因燃料成本上漲,台電連年虧損,各界檢討台電經營績效不彰時,也釐清台電確實承擔許多政策性負擔成本;當初各界共識是回歸使用者付費。

引用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6/18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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