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佩璇

婦聯會不滿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撤銷,11月間法院裁定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黨產條例爭議條文做出解釋之前,停止審理。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未有違憲之確信,今廢棄原裁定。意即北高行必須繼續開庭審理,或是自行寫釋憲聲請書再裁定停審。

這是繼國民黨中投、欣裕台黨產行政訴訟後,北高行再度停止黨產案訴訟的審理 。

最高行指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解釋意旨,行政法院法官就其所審理之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當以其確信該案應適用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裁判結果有影響,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始得為之。

原審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以原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但並未就其受理本件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的系爭規定表明有牴觸憲法之確信,也未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未合。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系爭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應由受理各該事件之法官依其法律之確信獨立判斷,若有違憲確信,當自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審將另案事件承審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為本件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之理由,容有違誤。

最高行表示,系爭規定若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於一定期限後失效,得依據該解釋循求個案救濟者,乃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司法院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參照),尚不及於非聲請之原因案件,非原因案件應如何適用系爭規定,易滋疑義。

原審對於未經聲請釋憲之本案,逕以另案事件已聲請釋憲,基於訴訟經濟及司法資源共享為由,遽予停止訴訟程序 ,於訴訟當事人之權利保護也有未足。

引用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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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這是一首銘刻在猶太人被屠殺紀念碑上的短詩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是新教教徒;

最後,他們奔我而來,

卻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記住,不是壞人壞,是好人不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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