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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彩鸝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強調台大校長一職攸關重大公共利益,但教育部發給台大的公文書及兩次跨部會諮詢小組會議紀錄,卻都列「密件」。法界批評,教育部是濫用行政裁量權,搞黑箱作業,意圖一手遮天,不必接受外面的檢驗。

律師葉慶元表示,他曾任台北市法規會主委,原則上政府資訊都要公開,例外才要保密,很明顯教育部是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葉慶元指出,政府機關核定機密文件時,有一定的規範,不是你想列機密就列機密,不能濫用,台大校長遴選事件已是眾所皆知的事件,沒道理保密期長達10年。

一位不願具名的公法學者表示,教育部顯然濫用行政程序的保密機制,來避免曝光,因為怕見光死,攤在陽光底下,大家都會知道教育部有沒有違法、有沒有不當。

這位學者指出,西方國家有資訊公開保護官,可以決定資訊該公開或保密,等於是「資訊監察使」一樣;台灣卻由機關首長認定,本來應該公開的資訊卻列機密,以掩護它的違法不當行為,搞黑箱作業。

這位公法學者指出,大法官689號解釋提到,跟公共利益有關、可受公評事項,應該揭露不可列機密,那個解釋文雖是針對隱私權,但道理可以適用,公務上不該保密而保密,這是妨礙公眾的監督權利,也違法侵害到國民的知悉權利及媒體的監督權。

他指出,教育部發給台大的公文解密期長達10年,這是可受公評的事,有必要保密那麼久嗎?如果是光明正大而且合法,就不必保密;保密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政府機關濫用權力時就這樣搞,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監察院應該出面糾正。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機密」文件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且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此外,核定國家機密的理由,不得為: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引用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3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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