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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警員葉驥為攔捕竊盜通緝犯羅文昌,開了3槍致羅負傷失血過多不治。葉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定獻,各界譁然,恐龍法官批判聲再起,凸顯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專業鑑定用槍時機的急迫性


葉驥定讞判決採認的證據,從一審至最高法院都未改變,歷審法官都認定葉員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前警政署長侯友宜反批,嫌犯前科累累還衝撞警察,這不叫正確用槍嗎?他並鼓勵基層員警不要受個案影響,緝匪一樣要大膽用槍。

問題是警員如果大膽用槍,在現行司法體制,很可能會再有第二個葉驥。警界就流傳一段沉重的話:「警察被匪徒打死,有6個同仁覆旗抬棺;匪徒被警察打死,有三個審級的法官等著聽警察解釋。」


葉驥案就是典型三個審級法官都聽不進警察的解釋,難道歷審法官都是恐龍嗎?恐怕也不盡然。問題出在法官審理時,只能根據既有事證,包括勘驗監視影帶、現場履勘及審酌證詞等,才會得出用槍過當心證。

偏偏法官是人不是神,更不是槍械或動力學專家,既不了解警員不是神槍手,急迫開槍準星不可能瞄得準、也難以理解行進間汽車有殺傷力,才會憑勘驗事證就認定通緝犯沒有直線倒車是為逃逸、沒有攻擊性。

為避免認真執法警員淪為葉驥第二,警政署應比照衛福部成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委請專家學者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當法院審理警察是否用槍過當,就援引專家鑑定制度,借重專家學者協助了解事實,才不會誤判員警使用槍械違反比例原則。

引用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231000474-260109?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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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這是一首銘刻在猶太人被屠殺紀念碑上的短詩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是新教教徒;

最後,他們奔我而來,

卻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記住,不是壞人壞,是好人不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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