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孝義】
又來這一套!新黨青年委員會主席王炳忠等人,被調查局依違反國安法約談到案,既然調查員傳票、拘票都帶了,卻以證人身分約談當事人,讓他們無法在律師的陪同下應訊,這一招,根本就是漠視當事人權益的黑箱偷吃步,面對此一敏感矚目案件,檢調理應審慎為之,卻知法玩法徒增爭議。
為使受偵查案件的當事人「容易」供出案情,檢方慣用「證人轉被告」模式,先以證人身分約談到案,在全程沒有律師在場下,問到有了眉目,再轉換當事人身分為被告,當律師予其中,發現當事人已作了不利陳述,只能徒呼負負!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享有的權利包括「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及「得選任辯護人」,但是證人卻沒這方面的權益保障,所以證人不可行使緘默權,還有觸犯偽證罪的可能。
另外,證人無論是否被搜索,都不能選任辯護人。所以昨天王炳忠請律師到場時,一開始還吃了閉門羹,而調查局事後也言之鑿鑿稱一切合法,但如果「證人轉被告」,則被告「還是證人」時的權益,誰來守護?
再者,依憲法第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最遲24小時內要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所以有「檢警共用24小時」的內規。但證人卻沒有這方面規定,當證人面對偵訊,即使超過24小時,也不違憲,如果轉成當庭逮捕的被告,24小時才開始起算,這是檢方慣常手法,卻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
倘若檢調事前蒐證夠齊全,大可直接用被告身分傳訊當事人,而不是將偵查手段藏在證人傳喚背後「且戰且走」找證據,如達到目的就轉換身分,不夠具體就「訊後請回」,根本是偷雞。
王炳忠、侯漢廷等都是投入政治工作者,是否涉及共諜案,不僅牽涉當事人個人權益,更攸關國家政局安定,甚至國家安全,檢方利用傳喚證人的手段來遂行實質偵查,程序正義何在?更難禁「白色恐怖重現」,打擊政敵之譏。
其實北檢當初偵辦永豐金案,三寶集團董娘廖怡慇最初被依證人身分傳喚後改列為被告,就曾引起廖質疑為何偵訊可以超過24小時,如今檢調偵辦偷吃步心態依舊不改,司法仍是黑箱,甚至淪為政治工具,令人寒心。
引用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6%96%B0%E8%81%9E%E9%80%8F%E8%A6%96-%E9%91%BD%E6%B3%95%E5%BE%8B%E9%9A%99%E7%B8%AB-%E5%BE%97%E4%B8%8D%E5%88%B0%E4%BA%BA%E6%B0%91%E6%8E%8C%E8%81%B2-215011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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