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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不僅刪除收容所動物公告12日無人認領,得以宰殺的規定,給予2年緩衝期全面落實零安樂死外,未來經營展演動物的業者也必須申領執照才能經營,且若未領有營業執照者,任何人皆不得販賣特定寵物。另外,修法也賦予獸醫師使用人用藥物的法源依據,未來人用藥物也可用於動物。

 

為終結流浪動物「十二夜」的悲歌,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將現行動物於收容所內經公告12日而無人認領、領養或適當處置的動物,得予以宰殺的規定,修正為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的動物才可以宰殺,並制定2年的日出條款,讓主管機關改善收容所的環境,以全面施行零安樂死。

 

此外,針對無從辨識身分的寵物,也縮短為7日內若沒有領回,就可公告認養,以提高認養率。

 

院會也通過「阿河條款」,未來經營展演動物的業者都要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才可經營,也不得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各種表演,以防止河馬「阿河」的悲劇再次發生。另外,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營業證照,可經營特定寵物的繁殖、買賣或寄養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販賣特定寵物。


 
修法也賦予獸醫師使用人用藥物的法源,在動物用藥不足的情況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人用藥物類別,可由獸醫師填入診療紀錄並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

 


引用來源:
http://news.rt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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