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寵物飼料,寵物怕怕!台北市建設局表示,屢有消費者買到過期寵物飼料,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若購買到逾期的寵物飼料,可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若業者販售未依規定標示的寵物飼料,建設局將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否則處新台幣2萬至20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由於寵物飼料非屬飼料管理法管理範圍,且目前無專責法規管理,農委會去年召開「飼料管理法修正會議」,草擬將犬貓飼料納入飼料管理法的規範範圍,待修法完成後即可納入管理範圍。


建設局表示,在修法尚未完成之前,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具有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消費者如因購買到逾期寵物飼料,而與企業經營者產生消費爭議,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北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另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如業者販售未依規定標示的寵物飼料時,將可依法處理,建設局將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拒不遵行者,處新台幣2萬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建設局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寵物飼料時,要注意產品的有效期限,有過期情形時可通知業者改善。如因購買寵物飼料而與業者產生消費糾紛時,應保留收據及產品包裝等資料,並向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因購買過期寵物飼料而權益受損時,可循司法途徑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轉載自2006.03.07 中國時報 陳洛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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